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承担哪些责任

1、《刑法》第137条规定因质量不达标而发生的事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因质量不达标而发生的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刑法》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因为建立单位没有尽到监理责任,所以监理单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5、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因质量不达标而发生的事故: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质量不达标而发生的事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因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

1、机动车因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的,事故的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

2、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质量 造成交通事故 的责任主体是机动车出售者和机动车生产者。机动车出售者主要是根据买卖合同 承担违约责任 ,而机动车生产者则是根据机动车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在多少万以上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一般事故因质量不达标而发生的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因质量不达标而发生的事故的事故。

【答案】:A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因质量不达标而发生的事故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100万以上1000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突发事故!四川德阳一在建桥垮塌,已致1死1伤,工程质量过关吗?

1、建筑垮塌那直接所受伤的就是建筑工人和周边群众,这次所带来影响导致一死一伤,那这种已经是非常严重的工程事故。

2、此次意外事故并非工程质量问题所导致。事发时已完成人行天桥预制件的吊装工作,但是在后期收尾工程时工人却因操作不当而引发意外。

3、年8月14日四川德阳市区正在建设的一座人行天桥,桥面发生垮塌事件,不少网友表示自己在家中休息的时候被一声巨响惊醒,有居民通过自家窗户看到德阳岷江桥附近的在建人行天桥,有一段坠落,事情发生之后引发网友热议。

4、根据相关的报道,在这一次的垮塌事件当中,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不同程度的受伤,伤者目前也已经得到了救治,脱离了生命危险,目前状况良好。

湖南一在建仓库墙塌致2死2伤,谁来为死者负责?

我认为在湖南岳阳平江县安全事故中因质量不达标而发生的事故,安全监管部门有责任,工程施工方也有责任,死者本人也有责任。目前最主要就是查明原因,理清责任,严肃追责个人,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再度发生。

这种民宅,如果只是违法改造扩建用来自己住,不听监管,发生因质量不达标而发生的事故了倒塌事故,房主自作自受,自己负完全责任,但大规模商业违建带来的群死群伤,单靠房主和几个责任方,是没有能力负担得起这个责任的。

我认为施工单位具有一定的责任。针对于此次垮塌事件,我认为施工单位应该具有一定责任。毕竟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的时候,必须要为安全事故负责。而此次发生了如此严重的后果,承建单位是有不可逃避的责任。

据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应急管理局官网消息,平江县应急管理局今日发布了《关于城区某物流园在建仓库墙体坍塌事故的情况说明》,通报称,1月10日下午14时20分许,平江县城区某物流园在建仓库墙体坍塌,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

这是住宅在建成以后,发挥出它对人应有价值的前提所在。